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法律
- 2016-10-20 02:10:00
- liu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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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活動的進一步深入,借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契機,中國的施工企業正在從國內市場走向國際市場,承攬了很多國際工程,與國際上許多大型施工企業開展了方方面面的深層次合作,這使得中國企業所進行的工程項目管理正在向大型化,國際化發展。
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趨勢,國內正在大力探索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理論,在此過程中,工程界早就已經認識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對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保證這一觀點早已經達成了共識。然而,雖然現在大家都非常崇尚合同至上的原則,力求用合同來規范工程項目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卻并不十分清楚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
合同、法律的基本概念及相互關系
想要清楚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必須先清楚合同與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狈桑侵敢磺幸幏缎苑晌募目偡Q,即整體或抽象意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合同和法律在實質上都是社會行為規范,用來約束社會中各行為當事人的活動,但是作為社會行為規范,合同和法律所涉及的范圍是不同的。
合同本質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其實歸根結底,合同是當事人意志外化,互相交流、碰撞,趨向均衡,最終A合的產物,即“合意”[2].它以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規定的是平等民事主體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的范圍很廣泛,不僅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條件,而且包括中標函、投標書、規范圖紙、工程量表、進度計劃等[1],具體的講,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有三層含義:(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互獨立的當事人(業主、承包商、監理及材料供應商等)進行商品或者勞務交換;(2}這種交換建立在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雙向選擇的基礎上,并要互相做出意思表示;(3)合同是作為協商的結果,反映了當事人一致的真實意志,即工程建設的各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相應環節達成一致意見。
作為行為規范,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如業主、承包商、監理及材料供應商等起約束作用,對與合同無關的人員沒有絲毫約束力,從這個角度上說,合同是一種作用范圍較小的特殊的行為規范,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用范圍僅限于當事人之間。而法律則不同,它包羅萬象,是針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行為規范,依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憲政規范、行政規范、刑事規范、民事規范、經濟管理規范、環境管理規范和社會管理規范等等[4],它的目的是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這樣,法律幾乎可以調整全部的社會生活,所有社會成員都要受到法律約束,違反了法律一定會受到國家機關的強制性懲罰,作用范圍非常之大。
對具體的工程項目管理來說,由于當前工程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組織越來越復雜,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這些方面的管理的核心和主干就是合同管理,它是其他幾個方面管理的依據和保證。但是按照上面的分析,合同作用范圍遠小于法律作用范圍,它還是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至上原則
當前經濟生活中奉行合同至上原則,工程項目管理中也不例外,這是由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合同自由是現代世界各國合同法的精髓和靈魂。這是因為,相對于社會生活的無限性,法律并非無所不能,它只是人類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必然受到人類認識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階段的制約,而且它只是由國家制訂的社會行為規范,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為保證競爭的自由與公平,權力不得參與微觀的經濟活動,不能干涉具體經濟活動中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關系,這樣法律的功能與作用范圍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對現實問題,再完備的法律也無法對現實社會各種情況規范得詳盡無遺。再加之法律必不可少的穩定性,就難以盡善盡美。因此,法律不是對任何社會關系都能發揮其調整作用的。在許多方面,社會都無須法律調整。有的社會關系甚至不能由法律調整,否則,其后果必然是事與愿違,適得其反。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非常自由靈活,可以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意識自治,即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簽訂合同,自由決定與誰簽訂合同,自由決定所訂立的合同的內容,自由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以后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甚至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或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由決定合同的方式。這樣,在一定范圍內,合同的種種自由符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要求,通過合同規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主要方式,可以靈活適應市場經濟方方面面的情況。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項目內部各種關系錯綜復雜,外部市場風云變幻,不確定因素極多,想要約束承包商和業主的行為,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要依靠合同手段來保證有關活動的正常進行,這就需要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事,奉行合同至上原則。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具體表現在:(1)合同決定著工程項目的目標。工程項目管理的合同其實也就是工程項目管理的目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具體表現在:(1)合同決定著工程項目的目標。工程項目管理的合同其實也就是工程項目管理的目標和依據,所以合同管理作為項目管理的起點,控制并制約著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等方方面面。[3] (2)合同規定并調節著雙方在合同實施中的責權利關系并且是工程實施中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合同一經簽訂,只要有效,雙方的經濟關系就限制在合同范圍內。由于雙方權利和義務互為條件,所以合同雙方都可以,也只能利用合同,保護各自利益,限制和制約對方[3].合同不但決定雙方在工程過程中的經濟地位,而且合同地位受法律保護,在當事人之間,合同是至高無上的,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違反合同規定,就必將受到經濟甚至法律的制裁。(3)合同是解決雙方爭執的依據[3].在工程實施中爭執經常發生。合同對爭執的解決有兩個重要作用:(a)爭執的判定以合同作為法律依據。即以合同條文判定爭執的性質,誰對爭執負責,負什么樣的責任等。(b)爭執的解決方案和程序由合同規定。
工程項目管理中法律對合同的保護、補充及對合同至上原則的限制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雖然奉行合同至上原則,但是要注意到合同也不是萬能的,合同的約束力是靠法律對其保護實現的,合同當事人有時還要借助相關法律對合同的補充來解決問題,另外當事人也不能只關心自己的利益按照合同辦事卻不重視合同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影響。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靠合同約定的,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必須保證合同的約束力,確保合同的履行,那么合同的約束力又是靠什么來實現的?是靠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實現的,即法律對合同加以保護,確保當事人雙方奉行合同至上原則,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辦事,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判決對方必須履行合同,對方膽敢再不履行合同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受到法律懲罰,賠償損失甚至付出更大代價。這樣法律無形中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有一種威懾作用,不敢視合同為兒戲輕易違反合同條款,使合同雙方在潛意識中奉行合同至上原則,自覺確保合同的履行。
由于社會環境極為復雜,瞬息萬變,簽訂合同當事人不可能預料到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可能出現的問題,就難以把合同簽訂的完美無缺,面面俱到。這樣,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時,就要參照相關法律來防止合同當事人因為沒有合同約定而產生糾紛,發生扯皮現象。一般來說,與合同最密切相關的是民法與合同法。民法是進行一切民事活動所依據的根本法律。合同法是合同領域的基本法,對合同關系進行一般性調整。它是為保障當事人的行為預期,防止當事人受性情偏好、社會形勢、市場行情的影響而滋生投機傾向,為防范和化解時空因素導致行為的不確定,形成合同障礙,力求制定一整套“游戲規則”,設定一定的行為程式和規矩,構筑從合同起點到終點的全路徑的法律[1].這樣,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不足,規定不清楚的地方由法律來規定,合同當事人就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來解決糾紛,緩解矛盾,以免由于出現合同未預料到的情況而出現手足無措的情況,盡量保證合同的公平,效益,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雖然當前經濟生活中奉行合同至上原則,但是進入20世紀以后,各國開始擴大國家的經濟職能,加強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因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自由原則也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這是因為合同的成立僅僅是反映當事人的意志,為防止合同當事人的意志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加以限制。如當事人間的合意符合國家的意志,將被賦予法律約束力;否則,不僅不能在當事人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而且還要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然而實際上這種限制并不意味著是對自由原則的否定,因為合同自由原則所賴以產生、存在的經濟基礎并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對其一切限制的前提條件均是以不違背自由原則的基本精神為目的的,這些限制從根本上說是彌補合同自由原則的不足。
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原則受到各種限制。舉例來說,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雖然與業主簽訂加班施工合同,但是如果施工隊伍在加班施工的時候違反環保局,城建局等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環境保護、噪聲限制、人身安全保護、施工時間等相關規定,必然受到罰款甚至勒令停工整頓等處罰,合同就無法按合同當事人雙方所期望的理想方向運作;更嚴重的情況,如果施工隊伍為加班違反操作規程,盲目施工以加快合同履行進度,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國家財產損失,相應單位與責任人會受到相關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合同很可能根本就無法繼續履行了,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也就根本實現不了了。這樣,雖然合同至上,但是當其內容與法律產生沖突被認為不合法或者其實際履行過程出現不合法的情況時,它的地位便產生了動搖,以上所舉的例子正是法律對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最直接干預的形式。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還要尤其重視對無效合同的防范,因為工程項目的合同標的數額巨大,一旦出現無效合同,無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都必然面臨巨大的損失,這是任何一方都難以承受的。因為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較為復雜,所以無效合同的范圍相對也較為廣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中的規定,一般來說,工程項目管理中主要有以下幾條原因導致無效合同:(一)承包商或者監理單位資質不夠,沒有資格承擔相應工程建設任務或者監理工作。(二)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例如業主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強加給承包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承包商為了不破壞與業主的關系不得已忍氣吞聲的答應。(三)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如業主與承包商合伙在招投標過程中做手腳以謀取私利,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四)合同內容本身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例如修建賭場等。(五)合同內容違反國家相應計劃政策 ,例如大肆修建樓堂管所等計劃外建筑。(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業主試圖以建造廠房,進行工程基本建設為幌子,暗中偷稅漏稅等。
當工程項目管理中的無效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確認后,便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的產生,不但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要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更嚴重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這樣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一方面,簽訂合同之初,承包商和業主一定要小心謹慎,按照上面的條款仔細考察,以免出現合同無效的情況;而一旦工程項目管理中出現了合同無效的情況,各方應積極采取行動,盡量將損失挽回到最小的程度。另一方面,在合同簽訂之后的實際履行過程中,注意不要違反各管理單位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合同履行受阻,影響工程施工的進行。
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和法律對某一問題都有規定的時候如何選擇
在工程項目管理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對合同履行中的某一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而恰恰國家制訂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對這個問題也有規定,那么,在實際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是應該按照合同規定,還是應該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其實這個問題在前面3, 4部分都已經說清楚了,歸根結底,就要看有關法律規定是強制性的還是任意性的,有沒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余地。具體來說,如當事人的合同只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而不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此時即使國家有法律規定,此法律規定也是任意性的,當事人之間合同至上,意思自治,應按照他們之間的合同規定來解決問題;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此時相關的國家法律規定是強制性的,當事人之間合同與之相抵觸或不滿足其要求之處就被認為無效,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解決問題。
結語
認識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之間的關系,認識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原則,認識工程項目管理中法律對合同的保護、補充作用和對合同至上原則的限制,認識如何選擇合同或法律來解決工程問題,就可以更好地利用合同和法律武器來維護工程項目管理中交易的安全與平衡性,更好地促進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使自己在風云變幻的經濟大潮中立于不敗之地,而且從全社會的角度,還可以維護整個市場的正常經濟秩序,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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